一、基本情况
事项名称
|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
子事项
|
无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编码
|
0100265000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即办
|
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时限
|
无
|
||
办理地点
|
镇江市冠城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256、257窗口
|
||
联系电话
|
0511-88983020
|
监督电话
|
0511-85891908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
||
实施主体
|
bet36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
||
是否网上申报
|
否
|
是否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受理通知书等)
|
是
|
收费情况
|
无
|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第五条;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7、《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苏政发〔1992〕144号
第一条 授权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南通、连云港、徐州、淮阴、盐城市,昆山、张家港、常熟、吴江、江阴、宜兴、溧阳、丹阳、泰州、仪征、高邮、兴化、启东、如皋、新沂、淮安、宿迁、东台市和吴县、无锡县、武进县人民政府对符合国家和本省外资企业投资方向,其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本省或省辖市综合平衡、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生产型外资企业项目自行审批和管理。
8、《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苏商资【2013】1147号
一、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1、扩大地方商务部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在外资单独列户管理的基础上,将原省级审批权限内的下述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外资项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到“部分地方商务部门”。
三、受理条件
1、已经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2、已经取得环评报告书(仅限生产型企业)。
3、县级以上部门已同意在该地设立外资企业。
4、已经取得市质监局的组织机构赋码(新办企业申领批准证书)。
四、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1、到工商局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
2、到环保局取得环评报告书(仅限生产型企业)。
3、外资企业设立需到当地县级以上部门取得同意设立的批复。
4、新设立企业需到市质监局取得组织机构赋码。
五、申报本部门审批后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1、到市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到市质监部门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4、到人民银行开设基本帐户和外汇帐户。
5、如是有进出口业务的需到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证。
6、如需进口相关设备的需到商检部门办理商检注册登记证。
7、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证。
六、办理流程
1、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2、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审批
3、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的审批
七、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格式文本
|
示范文本
|
材料说明
|
|
纸质
|
电子
|
|||||
1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承诺表
|
|
|
|
|
(原件)1份
|
2
|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
|
|
|
|
|
(原件)1份
|
3
|
公司合同、章程
|
|
|
|
|
(原件)1份
|
4
|
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
|
|
|
(复印件)1份
|
5
|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及资信证明(含公证认证文件)
|
|
|
|
|
(原件)1份
|
6
|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
|
|
|
|
|
(原件)1份
|
7
|
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
|
|
|
(原件)1份
|
8
|
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订书
|
|
|
|
|
(原件)1份
|
9
|
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
|
|
|
|
|
(复印件)1份
|
10
|
新参股的投资方(含增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
|
|
|
(原件)1份
|
11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
|
|
|
|
|
(复印件)1份
|
12
|
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变更协议
|
|
|
|
|
(原件)1份
|
13
|
批准证书
|
|
|
|
|
(原件)1份
|
14
|
股权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
|
|
|
(原件)1份
|
15
|
营业执照
|
|
|
|
|
(复印件)1份
|
16
|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
|
|
|
|
(原件)1份
|
17
|
外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备案申报审核表
|
|
|
|
|
(原件)1份
|
18
|
外资项目土地利用、节能环保情况申报表
|
|
|
|
|
(原件)1份
|
备注
|
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样本见附件。
|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复印件缩影至A4幅面。
八、许可(审批)条件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告利益的;
(二) 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 危及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九、常见问题及解答
1、公司章程未按照最新标准。
答:新设立的公司的章程应按照最新的章程标准。
2、公司经营范围不准确。
答:需到工商相关部门核准准确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