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263”有关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相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全市各餐饮企业:
根据市政府《镇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镇政发〔2014〕24号)的文件中第27条(严格治理餐饮排污。按照《镇江市市区商贸设施布局规划》,合理布设、调整餐饮经营点。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开展餐饮行业污染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学校、繁华街道、居民住宅集中区和旅游风景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餐饮企业。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座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强早餐及夜市摊位管理,规范运营,加大对重点区域的执法力度,逐步取缔露天占道烧烤。)有关条款内容,请各餐饮企业遵照执行“餐饮油烟治理相关要求”开展好餐饮排污治理工作,下步市环保局、城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将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餐饮油烟治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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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